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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


    一、综合知识部分


       1.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反映、总结和升华。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观点的形成时期。
(2)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的时期。这一阶段,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法律的作用由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上,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3)从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标志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4)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五大。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过程中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阶段。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并且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有哪些?
答:(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法制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2)深化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3)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辨证关系。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3.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问: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答: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5.问: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答: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表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治。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法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中具有重大意义。    6.问:依法治国的核心与目标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问: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答:党通过领导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党的政策之所以能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在于两者都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于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有很大区别,政策无法代替法律。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需要党的政策来指导,党的政策需要社会主义法来实现。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9.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什么?
答: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10.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1.问:法有哪些特征?
答:(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6)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

   12.问: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在法的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法律原则是制定或实施法律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法理原则两大类。

   13.问: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条件。条件又称假定或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是法律规范要素的条件部分。
(2)模式。模式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允许作些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24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应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如《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的"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不应该做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后果。后果又称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行为时,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奖励和保护等。二类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14.问:什么是授权性规范?
答: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规范。授权性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关于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权的规范。如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等;二是关于授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某种权利的规范。针对公民、法人的授权性规范与针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有所不同。授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权利主体自身,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15.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7)国际条约。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6.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婚姻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7.问:行政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典,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数量众多。

  18.问:如何理解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答: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指的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终止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法律自然失去效力;以新的法律的颁行取代原有法律并在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法律废止;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终止效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的本法生效期限届满,该法自然终止效力;由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
3)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凡适用的,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刑法的适用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确定空间效力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其自身的范围,据此,我国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一般都属于此类。
2)在局部区域内生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3)有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超出国境。
(3)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我国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具体为: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我国法律。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可能会同所在国法律规定相矛盾,对此,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如《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要适用我国刑法。

  19.问: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哪些分类?
答:(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2)按照解释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解释。
(3)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4)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20.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有何不同?
答: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为有效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21.问: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如何构成的?
答: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的: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所进行的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解释。这类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类:一是审判解释;二是检察解释。司法解释仅限于具体的应用法律问题,而不能通过解释改变法律的规定,违宪和违法的解释都是无效的。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这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凡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只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有约束力。

   22.问: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相比有原则的区别。其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此项权力。
(4)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23.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刑事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或法人。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之外,还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

   24.问:法律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1)法律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
(2)法律责任认定的特别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25.问:什么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种类有哪些?
答: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1)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制裁的措施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2)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3)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4)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26.问:行政管理与一般管理有何不同?
答:行政管理又可称为行政,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的组织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与一般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

   27.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是什么?
答:要实现法治国家,其前提是宪政,而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是要建立有限的、负责的政府,防止专横的、权威的和绝对的统治。

   28.我国行政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答:行政组织是国家机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性质决定行政组织性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行政组织的性质,即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我国行政组织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9.问: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0.问: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和组成是什么?
答: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任期为5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1.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具体运用。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
(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任免行政人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方案,都必须由总理签署。
(3)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国务会议上讨论,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

   32.问:国务院的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
(1)各部、各委员会。
(2)直属机构。
(3)办事机构。
(4)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国务院的审计机关称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3.问:国务院的职能有哪些?
答:国务院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是行政组织的基础职能,它包括民主和专政两方面。
(2)经济职能。我国行政组织的经济职能是通过行政组织中管理经济的有关部门实现的,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管理。
(3)文化职能。
(4)社会职能。

  34.问: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措施的决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能。

  35.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情况如何?
答:(1)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3)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36.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哪些职权?
答:(1)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管理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
(3)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7.问:行政机关产生官僚作风的原因有哪些?
答:(1)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某些在领导部门工作,以及在领导身边工作的人自视特殊,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养尊处优。
(2)行政编制过大,文件过多,也是导致官僚作风的重要原因。

  38.问:怎样理解行政组织活动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答:(1)《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大趋势,其核心是法制化管理。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的落实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奋斗目标。
(4)依法行政是国家对社会实行的管理,现代社会离不开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需要以法来确定和保障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只有实现依法行政,国家行政管理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5)依法行政是促进政府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有力手段和必要保障。
(6)实现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法制作用,是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39.问:如何理解依法行政?
答: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没有法就没有行政所依据的基础。依法行政中的"法"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即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

  40.问:依法行政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行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41.问:依法行政对行政立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应做到:
(1)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
(2)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又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3)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
(4)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

  42.问: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即"权责一致"。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必须行使且不得放弃。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
(4)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43.问:如何区分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
答: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也可称为"依法治官"。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而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也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44.问:依法行政与法治有什么区别?
答: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并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法律。法治的范围是全社会性的,并且要求个人、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5.问:依法行政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1)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3)依法行政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6.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权益、合伙权益、法人权益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其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权利和自由。   47.行政执法监督有几种?
答: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遵守法纪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督促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有以下几种: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监督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48.问: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什么?
答:(1)层级监督,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2)专门监督,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9.问:行政规范的出现与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答:(1)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一矛盾造成并非所有法律规范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2)对于某些事项,用法律进行规定并不成熟,只能通过行政立法方式进行实验和探索。
(3)有些事项涉及政策性调整,变化很快,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50.问:判断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答:(1)制定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权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2)制定主体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有无越权。
(3)制定主体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51.问: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性文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规性文件。
除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确有比哟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

  52.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环节?
答: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案的提出、审议或审查、表决或决定、公布和备案4个环节。

  53.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4.问: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答:所谓适用规则,就是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应当适用的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协调统一,立法法对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位阶就是指法的效力等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容易引起冲突的主要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因此,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应根据该事项属谁权限范围来确定如何适用规章。若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则应根据该事项是属中央管理的事项还是地方管理的事项来确定如何适用。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所谓特别规定,就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规定就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这项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在新法与旧法之间,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之间产生冲突时,就要确立这一规则选择适用。
(5)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关于法律规范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同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溯及既往。
以上适用规则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应当统筹运用。

  55.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有几种?
答: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有两种:一是裁决机制;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

二、行政处罚制度


56.问: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具有可诉性。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处罚的性质、原则、种类、设定、实施执行等制度的规定。
57.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刑事处罚所针对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行政处罚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这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2)作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事处罚则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其程序更为严格。
(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裁机关和依据的法律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而刑事处罚则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刑事诉讼法等作出。
(4)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仍有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58.问: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它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它包括一种惩罚性在内,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
(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制裁违法是为了制止违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59.问: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是:
(1)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是一种外部法律责任,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则针对国家公务人员,是一种内部法律责任,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隶属关系。
(2)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行政处分则针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两者惩罚的范围和程序不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惩戒,但行政处罚涉及的范围广泛,在内容上它可涉及被处罚人的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和资格、荣誉等领域的权利以及财产权;而行政处分则只限于荣誉、职务、资格等范围。相对应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就更为规范和严格。
(4)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相对方一般可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人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申请,以求补救。它们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
60.问: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罚的依据公开,即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不能以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二是处罚公开。2)公正原则强调的是合理性问题,在行政处罚中遵循公正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同等情况相同处罚;遵守公正的程序规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并不是单纯的处罚,它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它通过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者和广大公民内心产生警戒作用而达到这一目的,所以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基础上。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五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对这几项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5)监督、制约原则。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公开、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权,保证整个社会的有序进行。监督、制约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行政系统内的制约监督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61.问: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2.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原则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3.问: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但部分行政处罚权也可以由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来实施。
64.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哪些特征?
答:(1)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2)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5.问:经法律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被授权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2)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
(3)被授权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与承担行政处罚事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66.问:经依法委托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7.问:《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8.问:什么是"一事不再罚"?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可以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对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处罚,但是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69.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0.问: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其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1.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2.问:什么是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听证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而是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案件。
(3)选择性。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才启动,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73.问:听证程序适用于哪些处罚案件?
答: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74.问:听证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答: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75.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具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特征是:
(1)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2)执行的依据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3)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一是执行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二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三、行政复议制度


76.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为实施的监督,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77.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1)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复议程序比较简化,对行政决定不服,只需递交申请书甚至向复议机关口头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记录即可;而行政诉讼却要求起诉人必须递交起诉状。
(2)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则实行开庭审理制度。
(3)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制。
(4)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用交纳申请费等费用,只要递交申请复议书即可启动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交纳诉讼费等费用。
78.问: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合法原则。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复议机关复议案件时必须按照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进行严格公正地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必须公允、合理。
(3)公开原则。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4)及时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5)便民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目的。
(6)有错必纠原则。该原则要求:1)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予以及时纠正;2)有权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
(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是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8)司法最终原则,也称救济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但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最终裁决外并不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79.问: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诉,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80.问: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职能?
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复议机关的委托,只能用复议机关的名义而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复议活动。行政复议机构有以下几种职能: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对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决定予以受理的行为。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5)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
(6)应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1.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2.问: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83.问: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类。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规章)。但应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严格地讲,它不是一种行政复议活动,而是由行政复议引发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活动,
84.问: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1)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果现有法律的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按60日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格。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指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行为作出行政机关。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6)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定,即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均可。
85.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1)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实行"垂直复议"原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6.问: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7.问: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时自行取证。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
88.问: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

四、行政诉讼制度


89.问: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救济,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在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全部过程。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一种外部救济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司法救济制度。
90.问: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具有的特点是什么?
答:与其他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解决的任务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2)审理的对象不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3)当事人的结构不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
(4)审理的方式及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91.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答:(1)我国是在普通法院即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
(2)被告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国外有些国家允许行政机关起诉行政管理相对人。
(3)司法审查的范围还比较窄。国外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院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我国目前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还没有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力。
92.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1)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2)起诉人必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必须符合有关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4)必须有明确且适格(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
(5)必须经过了法定的前置程序。
(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提起诉讼。
(7)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8)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93.问: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94.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95.问:哪些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6.问: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由谁提起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以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97.问: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终止的的,由谁提起诉讼?
答: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98.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9.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有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6)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7)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8)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
(9)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除上述一般原则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必须遵循以下特殊原则:
(1)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2)被诉行政机关对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00.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回避权;了解权;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答辩权;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陈述权;质证权;提出异议权;反对抗议权;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权;改变被诉行为权(此项权利属于被告专有);撤回起诉权(此项权利属于原告专有);上诉权和撤回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按时提交诉讼文书;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统一指挥;不得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101.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哪些正当程序规则?
答:(1)任何人都不能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法院必须确保当事人双方处于对等地位。
(3)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
(4)法院必须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驳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5)裁判必须根据庭审的事实作出。
(6)裁判必须说明理由。
(7)诉讼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高度的透明。
102.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答: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03.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发布的规章。
104.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吗?
答:可以。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

五、国家赔偿与行政监察制度


105.问:什么是国家赔偿?
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合法权益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救济。国家赔偿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第二,国家赔偿责任产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赔偿责任,必须是违法行为。
106.问: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何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推动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依法行政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宪法原则,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
(2)国家赔偿法是人权保障法,对于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07.问: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委托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范围以内所为的行为,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假冒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假冒者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要件。并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产生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的行为都能构成国家赔偿,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合法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不是国家赔偿。
(3)结果要件。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特定、现实、直接的损失,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结果要件。国家只对因违法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以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能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只有上述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08.问:判断一个职务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哪些标准?
答:(1)职权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以内实施才是合法的,如果超越法定权限,则是违法行为。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错误,该职务行为就是违法的。
(3)程序是否合法。在实体合法,但程序违法的前提下,职务行为同样违法。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如果职务行为是在没有搞清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那么该职务行为就是违法的。
(5)是否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违法除指违反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诸如诚实信用、尊重人权、尽合理注意原则等法律原则。
109.问: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有哪些区别?
答: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在没有侵权行为和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合法的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弥补。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主要有:
(1)前提、原因不同。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国家补偿以国家及其公务员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并无主观过错为前提和发生原因。
(2)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之后进行的,而国家补偿既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后进行。
(3)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做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110.问:哪些事项,受害人不能援引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
答:(1)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立法行为。立法行为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等活动。
(3)军事行为。军事行为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而适用其他的特别规定。
(4)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种损害,受害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者从自有资金中支付赔偿费用。
111.问: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类是事实行为。具体表现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12.问: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并非一切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然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13.问:什么是行政赔偿请求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的人有哪些?
答: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在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14.问:什么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15.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要求行政赔偿?
答: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或途径有两种:一是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是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行为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116.问:行政赔偿应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1)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针对单独提出赔偿请求这种情况所适用的程序。所谓行政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行政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赔偿请求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先行处理程序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所作的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行为并附带请求赔偿而直接或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案件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程序。
117.问:行政追偿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追偿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118.问:《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两部分。刑事赔偿的范围是: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119.问:国家对哪些情形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0.问:国家赔偿采取哪些方式?
答: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21.问: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22.问:国家赔偿如何计算?
答:国家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1)人身自由受到损害的赔偿金计算方法: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3)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赔偿方法: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下列(3)、(4)两项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23.问:什么是行政监察?
答: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
(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3)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
(4)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
(5)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
124.问: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哪几部分?
答: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公务员;
(3)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25.问:行政监察主要有哪些职权?
答:行政监察的职权主要是:检查权、调查权、一定的行政处分权(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和建议权。
126.问:行政监察工作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开展各项具体监察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排除正常的党、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依靠群众。
127.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答: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128.问:国务院监察机关对哪些机关和人员进行监察?
答: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督:(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129.问: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优越性及缺陷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在监察机关与行政系统内部以及监察机关系统的领导制度,其实质就是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和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我国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1)优越性:保证了监察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较大的权威性,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防止各种为政,各自为战,保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切实有效地起到监察作用。
(2)缺陷:监察机关归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处于同作为监察对象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同等的平行地位,这就使得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其自身应有的保障条件不充分、不健全,监察工作往往受制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顺利开展。
130.问: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
答:第一,采取监察措施。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作出监察决定。
第四,提请协助。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131.问:行政监察机关实施检查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监察机关在对检查事项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对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132.问: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处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133.问:不服行政处分决定应如何进行申诉?
答: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对申诉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并且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在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34.问: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调查性行政监察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1)初步审查与立案。即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即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进行审理。即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做出决定或者建议。即根据审理情况,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35.问:什么是监察建议?
答: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向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议。
136.问:行政监察建议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下列情形,可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137.问:什么是监察决定?
答: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
138.问:行政监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答: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下列情形,可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139.问:对监察建议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对被监察部门或人员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回复。被监察的部门或者人员对监察机关的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再提出异议,由监察机关将再次提出的异议以及自己对异议的处理情况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140.问:对监察决定不服应如何处理?
答: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被监察的部门或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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