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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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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人事人才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区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区人事人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事人才工作的建议、提案的办复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区人才引进、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我区人才资源需求进行预测、引进及现有人员的开发利用;负责我区人才余缺调剂和承办干部出入区调动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信息库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随迁家属安置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及就业指导、管理工作。
(七)综合管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全区人才市场。
(八)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工作,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贯彻实施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综合管理。
(十四)承办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区政府任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事项。会同区编委办公室核定、管理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负责政府序列科级及以下人员、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任免、考核、培训工作。
(十五)综合管理区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协调落实国家及全市表彰性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惩戒和申诉控告工作,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十六)综合管理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审核、选拔、推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拔尖人才及享受的政府特贴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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